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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从何而来,为什么小区要让物业来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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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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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大家长期以来有没有一个疑问,为什么凡是在我们的城市中,进行购房居住,都总是会发现一个充当“管家”
的存在——物业公司,而物业公司的职责都是一样的,就是打着开展所谓的“综合性一体化管理和服务”,为广大
业主“创造一个舒适优美安全的居住环境”的旗帜,但是还是会定期收取包括物业费在内的各式各样的费用。
但凡是设计到收费的问题,那对于任何人来说都算是宜昌敏感的话题。不知道有没有业主反复的询问了,我们都买
了房子了,还每个月都要交各种包括物业费的费用,才能够居住,但是我们确实花了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买的房子哟!
这样虽然得到了房产证,但是多出来的物业费会不会成为负担呢?我们不禁问“物业”到底是怎么来的,谁让它来
的?到底是干什么的?心中一直藏着:以前没物业我们还不是过得很好。
是的,以前确实没有“物业”。住房制度改革之前,我们住的是“公房”,(国有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交
纳的是“房租”,管房子并定期修房子的是“房管所”(或单位的后勤房产处等)。“物业”、“物业管理”等等
这些新名词儿,都是随着改革开放从境外所引入,它们是西方人的发明创造。其中“物业”一词儿,是我国港澳地
区对于英文“Real Property”的翻译,如今,它专指房地产范围内,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等。
于是对比来看,我们可以得出:“公房”就是“物业”,“房管所”就是“物业公司”;而随着社会经济的改变和
发展,专业化的企业经营型管理模式的物业公司就逐渐地代替了,传统的福利性公房的模式。
物业公司最早是在1994年4月,原建设部颁布了首个物业管理规章——《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后,开始合法
的进入到我们的小区中来,该条法律的第4条和第5条内容如下: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住宅小区应当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实施专业化
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住宅小区房屋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一个具有经营性质的物业公司来进行小区物业的管理,是必然的带有功利目的的,由于在就是年代二十世纪的初期
相关物业法律的不完善,而导致物业公司在管理小区时,过于自我化,而业主也不明白,我买的物业我生活的小区,
身为业主的我能够拥有多少的,多大的权利。进而导致了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矛盾激化。 直到《物权法》的颁布,
《物权法》关于“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最新界定,使得业主一方看到了“翻身当家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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