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时代的进步许许多多的业主纷纷曝光了自己对于居住小区物业服务的不满,当下经常还可以在手机新闻上看见,自媒体平
台上看见,短视频平台上也能看见。而这些曝光的问题中,步伐对的,但是也不乏错的。主要问题所反映出业主所认为的原因就是:
“乱收费,不作为”

其实业主们的心情很容易理解:我花了钱就是想得到应有的服务,生活在比较舒适干净的小区环境中,安全有保障,生活中的小问题
能够得到物业的解决,那么物业费才交得值,如果交了物业费这些都达不到自己想要的,自己就是物业乱收费,不作为。心情自然会
憋屈不好。因此自然就会发生和物业之间的矛盾。
物业不管固然是一方面,但是有些情况下,不能作为拒缴物业费的原因。近年来,深入挖掘调解和速裁工作中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让法治精神深入人心,让法治观念融入群众生活。今天推出第一期典型案例--“房屋漏水,我还要交物业费吗?”,
简要案情(来源自澎湃网)

宋某系北京路某小区的业主,自2012年2月1日起A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因宋某长期未支付物业管理费用,A物业公司将
宋某诉至法院,要求宋某立即支付2012年2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电梯运行费及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A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确了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范围、物业服务期限等相关
内容。案件审理过程中,宋某称其房屋存在因质量缺陷导致漏雨及入户门无法正常打开的问题。上述问题自2006年开发商交付钥匙时
即存在,宋某经多次与开发商及上届物业公司沟通均未得到解决,至今A物业公司未履行负责联系协调开发商及时进行维修和整改房
屋等基本义务,故宋某不同意支付上述期间相关费用。另外,2012年2月1日至2016年6月,该房屋一直处于空置状态。A物业公司对
房屋空置情况予以认可,但称房屋质量问题系开发商责任,并非物业公司服务问题所致。

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房屋以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
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公共性服务,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业主应当自物业交付
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业主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根本性违约的,不足以构成其免于支付物
业管理费的法定事由。
业主房屋存在漏水问题,应注意漏水产生的原因。如系其他产权人未尽到房屋管理和注意义务造成侵权,则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系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且在房屋保修期内,则业主应当向开发商主张权利。业主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拒缴物业服务费用的,不能
得到支持。另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积极履行相关协助义务,促进业主与物
业公司良性和谐相处。